孕婦有自行墮胎的權利嗎?懷孕中的孩子算是獨立的生命不能被剝奪嗎?
我認為人格權得從生下來那一刻才能算,換句話說,一個人的權利保障應由確定生出來才能定義為人。
要知道前三個月流產是很常見的,也就是戲稱的假性懷孕,胚胎或許是生命,但流產也很不意外,這也是多數人懷孕是等到穩定期才宣傳的原因之一,當然民俗傳統也有會流產是因為提前被精怪知道了所以偷走這種傳統文化。
即使進入穩定期,再還沒生下來前應該都不能定義為人,這時懷孕就屬於母親的一部分,母親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想墮胎都應該合理能接受,並且國家最好配合補助墮胎。
用嚴苛的法律或是墮胎的昂貴價格造成母親不是心甘情願地生下來,接下來等待小朋友很多時候就是童年的不幸,強迫小孩得生存在童年陰影下,就會比較好嗎?
當然,如果生下來後,小孩就有獨立的人格權,這是天賦的,任何法律都不該干涉,這時候就沒道理有權,非本人決定該人的生命,除非該人有明確表達被剝奪生命的意願。